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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要忙疯了!3月刚忙完没想到4月更累!
发布者:小编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09

  会计人要忙疯了!3月刚忙完没想到4月更累!3月份社保和增值税征收率的问题,不少会计人直呼忙坏了!进入4月份后会计会更忙!!下面说的这几个问题,所有会计人从4月份开始都要注意!

  1、4月份开始电子打印入账留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2、4月30日前务必完成这件事,请各位会计务必通知到位 3、代理记账机构,4月30日前务必完成报备,严重将取消代理记账资格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政策已经下发了,4月份开始会计可有的忙了,下面是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答记者问:

  答:会计凭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进,电子、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及时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是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推行电子文件电子化单套制归档,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印发《通知》是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的需要。随着电子等电子会计凭证的试点推广,逐步暴露出基层单位在应用电子会计凭证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其中直接并仅将电子会计凭证(主要是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具有易篡改、易复制且难察觉等特点,增加了会计人员查验会计凭证的难度,一旦单位或个人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篡改信息,出现财务造假、偷逃税款等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现,严重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会计工作秩序,也使大量珍贵的电子档案资源流失。对此问题社会各界较为关注,希望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加强政策指导。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的纸质打印件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关于凭证的印制、填开、使用、归档等有关规定,电子的纸质打印件(无论是开票方打印的,还是收票方打印的)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为此,有必要通过印发《通知》,提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开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方案澳门新葡萄京,并重申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领域的具体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个税汇算清缴共有网络申报、集中申报、委托申报、邮寄申报、办税服务大厅五种方式,集中办理汇缴不支持逾期办理。若选择由单位集中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个人需在4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确认表填写好并交至单位。

  注意:选择由本单位集中申报的自然人,由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使用自己的个税所得税APP扫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如下图:

  若您所使用的个税APP扫码人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则下面会直接显示对应企业的名称和税号,您点击选择即可,然后点击“办理个税业务按钮”

  注意事项:集中办理汇缴不支持逾期办理。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应在6月30日前代为填报相关表单以及办理后续的补退税等相关事项。

  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前提是纳税人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纳税人已自行申报的,扣缴单位不得再进行申报或者更正、作废申报。

  纳税人如果已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同样也可以自行申报或者作废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记录后重新申报。纳税人同样也可以自行发起汇算清缴申报后的补退税,但已在补退税流程中除外。

  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缴的职工员名单,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手机号

  上述信息核对并填写完毕后,点击右下角的保存按钮即可。显示需要退税的,则需要填写号和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银行省份。

  单位按照上述集中申报的申报表填写保存后,就可以知道是否可以退税,显示可以退税的,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

  (1)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前提是:纳税人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纳税人已自行申报的,扣缴单位不得再进行申报或者更正、作废申报。

  (2)纳税人如果已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集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同样也可以自行申报或者作废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记录后重新申报。纳税人同样也可以自行发起汇算清缴申报后的补退税,但已在补退税流程中除外。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线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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