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8888888
澳门新葡萄京怒而起诉老东家
发布者:小编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25

  澳门新葡萄京怒而起诉老东家南国都市报4月28日(见习记者王忠新)今年35岁的南旭芳(化名),此前是三亚天某实业公司天某度假酒店一名主管客房部的行政高管。但是,月薪过万的她,却突然被酒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8月底,南旭芳到三亚天某度假酒店上班,她当上了行政管家,负责客房部,月薪1.1万元。双方先后签了两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

  2011年2月的一天,酒店突然发出管理层奖惩通知书,扣除南旭芳月度工资1%,认为“客房沙发罩有污渍”。2012年3月,由于错发实习生工资,酒店处理部分人员,对南旭芳扣罚1000元。同年年底,酒店以南旭芳“不能胜任行政管家工作,同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向南旭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13年1月,酒店向南旭芳通知发经济补偿金,称其在2012年10月开始,多次未按规定考勤打卡,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因此,酒店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两天后,南旭芳办了离职,领取了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酒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南旭芳称,她因此告到三亚城郊法院,主要要求酒店支付就职期间的加班费4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酒店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酒店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南旭芳有时未打卡,但酒店却未列在经济补偿金通知中。酒店也称,总监级别以上员工无须严格上下班打卡。南旭芳属于总监级别以上职务,故酒店仅因南旭芳打卡不规范就认定其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理由不足。酒店主张南旭芳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其培训或调整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但酒店却没履行程序,使劳动者丧失救济权利。为此,酒店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南旭芳支付赔偿金,天某酒店已付3万元,还需付3万元。

  关于加班费,南旭芳虽提供了考勤表,还应当提供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的材料,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日前,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酒店向南旭芳支付赔偿金3万多元,酒店不予支付南旭芳加班工资4万元。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赵士伟律师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提出了明确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澳门新葡萄京。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至于不能胜任相关职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他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应搜集更充分证据。用人单位对加班有特殊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赵士伟律师建议,五一、国庆海南不少企业会让职工加班,但由于职员维权意识不强,加班证据难收集,以致要不回加班费的情况频繁出现。

  赵士伟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规定之外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市民若想领被克扣的加班费,首先要有维权意识,其次是必须取证。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如单位的考勤表复印件,以及有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名或盖单位公章,能够反映劳动者人数的考勤表。在主张权益时可以以此为证,同时结合其他如人证、录音等证据,作为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友情链接

友链合作